摘要: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我们对员工的管理基本上处于宽松的一种状态。如果你对员工管理太严厉了,员工可能就会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形。如果你作为一个hr从业人员,发现员工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公司可以直接将该员工开除吗?如果直接开除,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员工消极怠工,公司可以直接开除吗?
在实际工作当中,经常听大家说过消极怠工这个词语。到底什么状态或者行为就属于消极怠工呢?如果你在公司里面,出现了消极怠工的情形,被公司直接开除,合法吗?我们hr应该从哪些细节去核定员工的消极怠工的行为呢?正常情况下,员工对消极怠工的行为可能是不认可的,我们应该抓哪些细节?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争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以李某某“消极怠工”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李某某自2021年4月确实存在上班时间未准时考勤的事实。
甲公司提交工作记录,显示自2021年5月以来给李某某发送工作邮件,李某某确未回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李某某理应服从甲公司的正常管理。甲公司以邮件形式安排李某某工作并无不当。
李某某认为以邮件形式向其布置工作系领导有意为之,所以不予回复,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方式,故甲公司主张李某某不回复工作邮件的行为系消极怠工并无不妥。
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现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李某某自2021年4月在上班时间未准时考勤,李某某亦承认其未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时间进行打卡。李某某虽主张甲公司实际执行的考勤制度与员工手册规定不一致,但未能就此进行充分举证,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甲公司以邮件形式安排李某某工作,李某某认为此种通知方式不合理,并提交了上文所述的证据3、4予以证明。但证据3、4不足以证明邮件通知非甲公司的常规工作安排方式,其证明目的不能实现,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方式,其公司通过邮件安排工作,并无不妥,李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某认为以邮件形式向其布置工作系领导有意为之,所以不予回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甲公司的工作安排。
甲公司主张李某某上述行为系消极怠工并无不妥,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某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真的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形,被公司辞退,企业的做法就是合法行为。作为hr来讲,我们应该注意如下几个细节:
1、hr要认定员工手册是否规范?如果你公司的员工手册不是很规范的,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公司直接开除,可能变成违法行为。
2、hr要关注员工手册中关于消极怠工的解释与规定。因为消极怠工的理解会有不同版本,会有不同的解释,仲裁员有仲裁员的理解,法官有法官的见解,如果我们员工手册没有将消极怠工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的时候,遇到争议,可能大家就会扯皮。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6楼
制度有,就可以!
他乡沈冬青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谢谢
5楼
没办法把所有行为都规定清楚呀
他乡沈冬青
@秋初儿:是的。所以,规章制度不是hr可以制订的,要请律师或法务,行政,财务,销售,研发等人一起研究的。
4楼 abandon
保留好证据,至于能不能还是要靠法院来判
他乡沈冬青
@abandon: 谢谢点评与点赞![开心]您说得非常有道理!
3楼
打卡
他乡沈冬青
谢谢!
2楼
打卡
他乡沈冬青
@奥巴马老爸:谢谢
1楼 大卡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沈老师善于总结,在员工关系处理方面有独到见解。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