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动态
全国:12月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
2024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个人所得税apppg电子最新网站入口首页已经更新,即日起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于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社保经办的流程和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简化流程便捷办理、补齐短板优化服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地方动态
北京:2024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变
11月15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2024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集中参保。
缴费时间
每月5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2023年12月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5日、18日与19日。
存在有效缴费协议(批扣)的参保人在银行批量扣款日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缴费。
缴费标准提高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人均财政补助同步新增30元。
缴费标准
城乡老年人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7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95元。
上海:四部门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人社局发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人社局发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其中提到,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江苏: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江苏税务局、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江苏省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一、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使用编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因2023年12月1日前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其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广西:公布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经人社部、cz部批准,广西公布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629元/月,即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使用该数值计算。
苏州:2024年度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2024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5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7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00元。
二、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52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3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20元。
三、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天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单位需要在年底前完成社保补缴
《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特别提示: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天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单位需要在年底前完成社保补缴
《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特别提示: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山西:将全面实施“互联网 职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工作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 ”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厦门:公积金政策重磅调整!事关首付与贷款
厦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优化部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一、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符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二、完善缩短贷款期限政策。
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三、新增贷款展期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材料:借款人失业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费用的,应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的,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符合其他情形的证明材料。贷款期间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2.期限: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超过抵押期限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延长期限应同时符合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3.利率: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4.抵押变更:贷款展期经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贷款展期书面协议,并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四、新增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还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将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
五、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
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六、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标准。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上述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人社部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官网、北京人社、上海人社、江苏人社、天津人社、山西人社厅、广西人社、厦门公积金中心等地方官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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