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要按照延时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特殊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无需支付。
既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节约用工成本,那么,是不是所有劳动者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呢?
事实并非如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才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江苏省进一步明确为: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以上岗位的劳动者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是,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才能在符合规定的岗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三是,需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工时制度直接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涉及到劳动报酬的计算,甚至直接决定劳动者能否接受这份工作,对劳动者影响巨大。实行什么样的工时制度,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约定不明的,仍然执行标准工时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