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八十条、第四十六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就成为一个重要因素。那么,是不是只要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时间支付工资,就是拖欠工资,就要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呢?
1.什么情况下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的支付时间受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劳动合同;二是国家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资的数额、构成、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
严格说来,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即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依据以上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即构成拖欠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约定要在国家规定的限度范围内。比如,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5月份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要在6月份之前完成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要在6月份之前,否则就构成拖欠工资。
2.什么情况下即便超过时间了也不构成拖欠?
严格按支付时间来界定,只要超过时间就构成拖欠工资,但如果有正常理由,也可以不构成拖欠工资。无故拖欠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zjzz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虽然以上规定了不可抗力、生产经营困难等导致工资未按时发放的,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但也不说只要有以上情形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zjzz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当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要在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发生经营困难情形,要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楼
劳烦有精力时 再讲一下,产假及陪产假期间,公司待领取后发放社会保险津贴,未及时按照工资标准发放,这种员工可以未及时足额发放为由离职,并要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