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工享有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直接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这个特殊情况如何确定?
2.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医疗期较长,将导致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大幅度降低。此时,可以要求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计算吗?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工作。
2020年12月14日,王某被诊断为右乳浸润性导管癌,后王某未到公司单位提供劳动。病假期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王某发放病假工资,正常工作时王某的工资每月四千多元。
2022年1月3日,公司对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关于王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如何确定问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虽然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但1995年劳动部为解决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的医疗期最长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问题,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论实际工作年限,只要其在规定医疗期内疾病不能痊愈的,医疗期可以延长,经延长的医疗期未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并不需要经过企业或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虽未满15年,但其所患疾病为右乳浸润性导管癌,属于特殊疾病,并且王某患病后在江苏省肿瘤医院治疗13次,每次治疗,医生均建议休息1月。
因此,公司在2021年12月21日向王某发送《医疗期满复工通知书》时,王某仍处于治疗期内,其可以要求延长医疗期至24个月。公司虽主张王某并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但对于王某所患疾病及治疗情况,公司是清楚且明知的,并且在公司向王某提出复工后,王某也进行了回复,并提供相关诊断证明,故公司在王某医疗期内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
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进而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基于此立法本意,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对劳动者明显不公,也失去了赔偿金惩戒的作用,有违立法本意。并且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劳动者的付出与贡献,在员工面临困难时,企业应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
本案中,王某患病前已在公司工作10年有余,公司更应该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给予患病员工适度的人文关怀,并且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也不会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故应当以王某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
案号:(2022)苏13民终3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