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要符合以下构成要求:一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劳动者的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四是劳动者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最多赔偿月工资的20%?
有人认为,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最多只能赔偿月工资的20%。
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看看法律条文是怎么描述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其实,经济损失的赔偿,本来是可以要求劳动者直接赔偿给用人单位的,该条规定的是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情形。也就是赔偿损失的方式,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劳动者直接赔偿,也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当选择从工资中扣除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当月的20%,如果扣除20%后不足以抵扣损失的,再从下个月工资扣除,同样还是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而不是说,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就是月工资的20%。
比如,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10000元的损失,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扣除损失的限额为5000元的20%,即1000元,10000元的损失,分十个月扣除。
2.扣除后月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依据以上规定,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每月扣除不仅有20%的限额,还有一个最低工工资标准的限制。
但在一些地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汪律师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还未扣除完,可以将全部工资扣除吗?
出现这种情形怎么办?可以将工资全部扣除吗?
汪律师认为可以全部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双方互负的债务,且标的物均为货币,可以抵销。
以上规定的20%限额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能正常生活的权利,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将不可能再从劳动者处每月扣除工资。如果不允许抵销,用人单位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劳动者还是支付该项赔偿,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各方诉累方面,也应当允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