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具有天然的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
依据民法一般理论,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产法律效力。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来说,就是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用人单位收到了解除通知,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虽然劳动者可以无理由地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形式上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以上分析及规定可知,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实务中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正式离职前又反悔了,想要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反悔权吗?即劳动者可以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吗?
汪律师认为在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反悔,不可以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
原因仍然是基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安排好生产经营,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提前通知的形式要求是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效力。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因为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又向劳动者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用人单位在解除程序、事实等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能否主张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汪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主张到违法解除赔偿金。因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时,即已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之后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通知已经不存在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更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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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合同里面条款可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