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褚某入职某美容院,任美容顾问,约定月工资5000元,并以销售美容卡总额的10%作为奖金,试用期6个月。美容院要求褚某缴纳200元工卡费才能上岗,但同意在褚某转正以后,可以返还褚某工卡费,但如果提前离职,包括辞职和美容院辞退,均视为自动放弃报销工卡费的权利,褚某表示同意,办理了入职手续并自费办理了工卡。
后因褚某业绩不合格,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4个月后,美容院将褚某辞退。褚某提出要美容院回购工卡,100元或者50元都可以,美容院称褚某未转正,视为放弃了工卡报销权利,褚某于是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美容院支付工卡费。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虽然美容院要求褚某自费购买工卡的行为经过褚某的同意,但工卡的成本费很低,美容院却要收取200元的工卡费,属于变相收取财物,故理应由美容院返还该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证据收集: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费用购买工卡,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收取费用,比如在奖金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工卡费,但需要在工资支付明细中明确标注,并经员工书面签字同意。
律师策略:
管理实务中,确有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员工提供某些担保,比如金融公司要求员工缴纳投资款、营运司机被要求缴纳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保险公司要求劳动者或其亲属购买多份保险才能入职、扣押员工身份证件、扣除员工场地费、培训费、报名费等,均属上述收取员工财物或者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停止此类行为,以免受诉累或者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还有一些公司以招人为名,要求劳动者参加所谓的人职培训并缴纳高额的培训费,却根本没有培训,发几页培训资料就了事,而且在培训后并不会实际雇用参加培训的劳动者,这属于诈骗的违法行为,应与用人单位的非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者非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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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茹菓同学
有一类培训&供应商性质的企业,尤其以技能培训为主的企业。一般人选会从招聘网站上获取到招聘信息,然后入职前几天拿到一个培训上岗证明(大意就是水平不太行,需要培训才能上岗),从而向企业缴纳一部分培训费,培训通过后才能上岗。不知道这类是否合理?
@茹菓同学:怎么这么像培训机构做的招聘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