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实的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很多企业的hr或公司老板会要求公司的法务拟订劳动合同文本,如果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档当中拟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这种条款有效吗?比如说,当员工出现某个条件或情形的时候,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按照这个条款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吗?
劳动合同当中单独约定解除条件,可以吗?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为了达到自己管理员工的目的,以及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考量,会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一些条款,比如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即员工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我们hr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辞退吗?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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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若系违法解除,李某某在乙公司工作的年限应否连续计算?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李某某的离职原因进行举证。
现其以李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第七项十七条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鉴于以下三点,法院认为其解除理由不成立:
一是李某某回公司前已经向甲公司表达过身体不舒服;
二是甲公司在李某某回来后,同意其调休且为其办理了差旅费报销事宜;
三是甲公司认可此次回公司的人员不止李某某一人,项目并非李某某一人所做。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院认定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代表李某某在此次事件中毫无过错。
其次,李某某与乙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但鉴于李某某从乙公司转至甲公司并非其本人意愿且乙公司并未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对李某某要求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从合法性角度来说,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甲公司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七项十七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体系性解释可知,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突破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劳动合同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若认可双方能够以约定形式突破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将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分析,甲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里单独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与认可的。那么,我们hr在实际工作当中,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
第一个,hr自己在拟订劳动合同文本的时候,自己首先要采取避坑的措施,不要“画蛇添足”。
第二个,如果是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帮助公司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我们hr要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和观点,我们要在私下提醒公司老板,这种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发生争议,只能会坑害公司权益。
第三个,如果公司老板不认可你hr的观点和见解,我们hr要注意保护自己,以免“引火烧身”,自己成为一个“背锅侠”。因为公司如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强制辞退员工,就可能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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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案例,就要好好的写。不要分截抄。前因后果表达清楚。不然,都没有发现别人家劳动合同中到底约定的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