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2014年7月20日,中铁公司与恒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恒龙公司负责某楼初装修分包工程。
2014年10月23日,恒龙公司作为甲方与邹某作为乙方签订《承包合同》。
案外人王某于2015年8月1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及再审,维持工伤认定。
高某于2018年9月12日出具承诺书:
如因该争议案件,经双方共同努力,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还导致恒龙公司需要承担王某伤亡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某一审法院判决恒龙公司支付王某近亲属工亡待遇合计940853.5元,并判令恒龙公司自2018年7月起每月分别支付王某抚恤金3300元、夏某抚恤金3300元,该款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自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抚恤金3300元至2019年12月,该款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后恒龙公司提起上诉,某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经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共计执行到位案涉补助金及抚恤金1132253.5元、代垫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3674元。恒龙公司陈述,关于王某案件,其另花费律师费20000元、住宿费306元、油费677元、停车费142.5元、过路费245.1元、餐费277元,合计21647.6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
恒龙公司起诉请求:
判令邹某、高某返还王某案件赔偿款1150927.5元,其他费用21647.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4月27日起以1172855.1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至邹某、高某实际还款之日。
秉骏哥李志勇 2023-12-08 17:47 3楼
a。能。
争取早点退休 2023-12-08 16:45 2楼
a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12-08 15:15 1楼
其实本案严格讲并非劳动争议案件,而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商务合作,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或承诺有效。
而涉及的劳动部分,是员工的工伤认定及赔偿,总包方已经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了责任,后续才找的分包方追偿。
理论上,虽然总包方承担了工伤责任,但总包方与员工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基于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法律拟制的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员工后续主张与总包方的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赔偿等等,都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