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确规定“试用淘汰70%”,这样的机制不吓退求职者都难,怎么可能招得到人啊,不清楚制订时是怎么拍的脑袋,难道认为大家都会选择你家单位?你家给的工资/福利好上天了?不明白为啥不换位思考或者征询意见/小范围试用一下再拿出来使用呢?
机制有问题,岂能怪人家
试用业绩进不了前30%不予转正,这是什么概念?
不管业绩多好,都会淘汰70%,想到这里,如果是你,愿意加入这样的公司吗?
除了工资/提成非常诱人外,加上自己确实有那种拼命三郎的劲头,恐怕一般的人,会选择避而远之,而且业绩怎么样,还不是单位和领导说了算,还要签责任状,还怕员工赖账,这样的卖身契和捆得这么严实,不吓退求职者才怪。
所以,这样的机制,难以招到人,错在机制和设置/批准机制的人,而不是求职者啊:
1,为啥不换位思考
只转正试用员工业绩前30%的人,要淘汰70%。
这样的机制和做法,为啥制订时不适当站在求职者或试用员工角度来思考呢,难道想当然的就认为他们会接受?
如果制订这样机制的人换位思考一下,切切实实做为一名试用员工,那么,多半会想到:我要多么努力才能进身前30%啊,业绩这种事儿,也不完全由我自己决定,有时即使再努力,如果同事不配合/领导不太支持,或者遇到比较难啃的产品和市场,也很难有所作为,况且大家再卷,大家业绩都好的情况下,也会淘汰70%,还有意思吗,明知很难,何必太过于去拼呀,而且待遇/福利/稳定性这些都是未知数,从这样的机制上就可以推断公司管理和对待员工上面是不怎么样的。
2,为啥不征询意见
想在试用期员工身上使用某种管理办法,而且是新办法/相对可能引起不那么稳定的办法,这时,就需要多向相关或不相关的人征询意见了。比如:新进的员工、老员工、用人部门领导、hr部门等。
当然,在征询意见时,需要多做一些铺垫式的交流,以打消思想障碍,能够相互坦诚的说真话,在选择人员时,最好是平时相对比较熟识和信得过的。
如果做了相对充足的意见征询,我想不会出台这样的机制,至少会在淘汰率上缩小一些,或者在签与不签责任状上想办法,比如:搞成试用协议是不是更容易让人接受一些,或者在具体的试用方案上给员工讲清楚,比如:一般员工的业绩怎么样,试用业绩方案中的要求业绩怎么样,公司/部门和领导会给予哪些方面的支持,甚至在出现哪些意外不可控的事情时,公司会给予哪些方面的考虑和让步等。
一个好的适用的机制或方案,一定是经过多人多次讨论/意见征询甚至试用才能成熟的,不太可能随便就上一个机制,导致无人问津的局面,尴尬是公司和hr部门,更是让其他部门或员工看笑话,给人感觉就是:不成熟,开玩笑,不严谨,在员工心目中就打了折扣,今后信任度会降低的。
3,最好一人一策:与自己比
员工试用是否合格,是否转正,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将所有试用员工拉到一起来比大小高矮,而是看具体的个体是否满足试用要求/条件等。如果取前30%,万一大家的业绩都差呢,怎么办?难道还是要留下一部分人吗?
即使都是业务员,由于负责的产品/区域等不同,是不能将他们的业绩拉到一起来比较的,毕竟工作难度/客户都不同,有的是成熟产品,有的是新产品,有的区域销量本身就大,有的则小,怎么可能比高矮呢。
比较好的办法就是:每个员工制订各自的试用业绩目标/指标,建议以目前具体的产品或市场销售情况来制订,可以适当略高的要求,高多少,也需要仔细商定,好做的市场,可以目标更高,相反,不好做的产品,则不能要求高了。
试用有好几个月,既要看每个月的业绩,也要看各月业绩增长情况,还要看员工非业绩方面的综合情况,这才是合理则符合员工管理和使用要求的,只注重业绩的做法,会害了公司/部门和员工。
4,不建议多招人再来淘汰的做法
举个例子来说:某岗位只招3人,却招聘10人来入职,然后在试用期硬指标是淘汰7人。这样做,弊大于利:
一是招聘成本比较高,二是容易让相对不太适合的人进来,三是试用成本包括淘汰成本,四是其他员工知悉情况后的稳定性/信任度降低,五是求职者一旦知道这样的做法可能选择不入职。当然,淘汰时,如果只看得业绩,也会埋没一些人才的,毕竟有的人进入角色快,或者遇到同事/领导支持配合度好,或者偶遇比较熟路的产品等;如果还加入个别管理人员的有色眼镜或个性管理做法,其间的合理性就更杂了。
与其那样简单操作,不如将淘汰做法使用到“招聘阶段”,也就是“严控入职”,多在笔试/面试/测试/背调以及与公司/部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任务的匹配度上多下功夫,争取进入试用期的员工多数能够顺利转正,这样的做法更符合“经济高效”。
3楼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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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都没考虑到用工风险吗,责任状辞退也是需要赔偿的
1楼
不用那么多教条理论和指责,要出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如果现在你在这个公司,面临这个问题怎么办。我认为三个方面改进措施,一是提高招聘精准度,和业务部门沟通下降淘汰率的比例,如改50%。二是增加业务额度考核 ,如果排名在后50%的,业绩达到某个标准,也算合格转正。三是:如果是传统行业销售,试用期三个月,延长试用期的标准,可以改为6个月(当然合同期限也要改)。
秉骏哥李志勇
@树梢:只有出现“淘汰多少数量或比例”,仍然招不到人,哪怕只“淘汰10%”,不信你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