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公司去年制定了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写着:迟到有三次免除机会,超过三次则按第一次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40元......每次按两倍计算,该项制度已于去年制定完以后立即开会进行通知。
问题:员工拒绝进行乐捐,理由: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这个不合法罚款规定,个人有权拒绝上交(不是说的乐捐吗?当然公司也可以强制从工资扣款执行)
【补充:该员工迟到十次,免去三次机会,还剩七次迟到,在知道迟到扣款的情况下,每天我行我素的迟到,每次迟到就差几分钟,之前也有提醒过员工可以早点起床,争取不迟到,以前该员工也有乐捐过,只是金额小,本次乐捐金额过大,员工不乐意。该问题已上报领导,领导按制度走,】
wxf0114 2022-08-25 11:44 3楼
乐捐怎么强制啊?你干脆就说处罚的金额放到部门经费中,虽然法律规定不可以处罚扣款,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还是会对迟到早退扣钱的。如果有绩效就从绩效中扣除。。
上林 2022-08-25 11:33 2楼
乐捐这套理论本来就是极不专业的东西,也不知道是哪个大聪明发明出来的,竟然被这么多公司采用,以前在相关问题中我就说过,企业管理不是儿戏,公司自己把对员工的纪律管理做成游戏,员工怎么可能还把公司制度当回事!
关于员工讲的企业无权罚款的问题,是有道理的,公司确实没有处罚权。直接罚款肯定是违法的。所以考勤制度应该与员工的个人绩效考核相结合,考勤差影响绩效得分,绩效得分影响绩效奖金,这样就是合法的。
小韩女士! 2022-08-25 11:30 1楼
确实不能强制性的乐捐,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设置:全勤奖、将迟到的次数跟绩效考核、晋升之类的联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