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吴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
2022年9月22日,吴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鉴于对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的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因以下第1项原因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吴某认为,自己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合法有效存续至2022年10月21日,而公司决定自2022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飚哥 2024-03-07 11:02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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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 2024-03-04 10:25 14楼
怎么讲呢,只能说,小刀剌屁股,开了眼了!
果然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关于二审法院认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关乎这个观点其实并不正确,因为员工提出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并不仅仅是一个义务,众所周知,正式员工离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所以显然,提前三十天通知不仅是义务,还是责任。而责任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应该是单方面的,三十天的通知期,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企业可以及时弥补岗位空缺,但也可以是员工用来作为寻找新工作的缓冲期。员工在辞职信里明确说明了离职日期是在一个月后,那么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就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的另外一个观点: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这一观点也是对相关法条的曲解,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同意员工辞职和让员工马上走不是一个概念,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在收到员工辞职信的那一时刻就马上同意员工辞职,但是应该按照员工辞职信上约定的时间执行,而不是提前执行。就比如我租了一个房子,我通知房主从下个月起就退租了,房主同意后也只能在下个月来收房子,而不能马上把我扫地出门是一样的道理。
而关于所谓“企业用工自主权”更是跟本案毫无关系,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也不应该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之上。
争取早点退休 2024-03-01 16:39 13楼
b 学习了
争取早点退休 2024-03-01 16:39 12楼
b 学习了
2024-03-01 15:44 11楼
2024-03-01 14:55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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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14:23 8楼
bob1111 2024-03-01 10:28 7楼
这个还真的有争议。之前学习法务时老师介绍过这种情况,因为劳动者写明最后工作日为10月21日,也就是劳动者明确了9月22日至10月21日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此时如果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就涉嫌weifa了。所以会有一审支持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况。但司法实务也在发展,且不同地区的裁审尺度不一,该案例可供参考
大漠流沙 2024-03-05 09:46
bob1111 2024-03-05 12:20
425534083 2024-03-01 09:07 6楼
b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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