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
一年&30天;
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
15天;
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除岗位津贴之外的其他全部工资待遇和除年休假假期之外的福利待遇(含休假包干经费),产假期间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并享受正常晋升政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待遇。
15天;
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享有15天护理假。
西藏职工其他福利
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14周岁之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报销。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至年满14周岁,夫妻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发放。
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23年8月修订)和《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藏人社厅〔2016〕56号)的规定,我区生育保险为省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生育待遇标准。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生育医疗费。凡符合《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以上费用含产前检查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用在上述包干标准基础上增加15%。
2、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在此基础上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一个增加15天、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加计算。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3、护理津贴。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生育,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津贴。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15天护理天数。
4、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职工生育期间意外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并以包干形式发放生育津贴。怀孕2个月以下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1200元、怀孕2至4个月享受30天生育津贴3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享受50天生育津贴4000元、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享受50天生育津贴6000元。
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南》(藏医保〔2022〕40号)规定,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鲜章),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及发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