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河北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流程进行优化,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与仲裁系统规范,对诉讼衔接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
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保障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仲裁院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或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提升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在优化一站式调解流程方面。对现场、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进行明确规定。明确一站式调解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在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等方面。进一步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将坚决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妥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开通“快车道”。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04/t20240407_516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