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单位聘有几个编外人员,去年单位以资金不够为由,一直想裁员,但是几个领导意见不合,就一直没有裁员。但是劳动合同已经打印好,员工也已签字,只剩领导迟迟未签,一直搁置在那里。今年似乎下定决心要裁员,假设原来的合同领导补签字,并且盖章,那么这算违法行为吗?签合同推迟太久,但是员工又已经签字。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如何才能拿到最大补偿??有没有办法拿到2n?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这几个所谓“编外”人员,去年因单位资金不够想裁员,那么这几个人是什么时间入职的呢?是去年入职还是已经入职很多年了,到了去年才想裁员的?
如果员工是去年入职的,那么员工现在可以要求的补偿有两部分,1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企业违法解除就是赔偿金)。
所以从员工角度来看,公司现在的那份合同领导补不补签字已经不重要,事实上就是没签合同,如果在一年以内的,可以要求每月双倍的工资赔偿,如果超过一年的,就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从公司角度来讲,合同没签,是事实,现在补个签字给员工,如果员工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就会要求公司重新修改合同签订日期,那么之前的依旧属于未签合同,当然如果遇到一个傻员工,那就算公司幸运了。
如果是在入职时劳动合同员工就已经签字了,那现在就先该领导签字的签字,该盖章的盖章;至少可以造成:合同是真实签订的,只是忘记给员工一份的情形,这样如果员工要求未签合同的两倍赔偿也是有很大争议的,因为事实员工是签了字的。
另一方面,就算合同正常,公司想要解除,在无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又协商解除不成的话,单方面解除就属于违法了,是可以要求2倍赔偿的。
到期终止的操作倒是可以补偿少一些,不知道这些人工龄有多少了?签几次合同了?
这种情况其实合同是签了的。在到期终止的情况下,最多也就是n了;如果未到期解除合同,那要看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不符合就有可能是2n。
编外属于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合同是否有签收记录?合同违反解除可以引用未签合同,申请补偿金。
n起码,2n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