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位员工年三十加班,由于今年年三十法定不放假,所以在计算2月份工资的时候并未按3倍工资给,只是按照我们公司工作日加班的来算。但员工有很大意见,他一直以为是三倍工资,说之后节假日谁爱加班谁加班之类的。现在我的问题是,满足他三倍工资吧又觉得被员工带节奏了,不给吧又打击员工积极性,毕竟这位员工在我们公司算是劳模了。
现在工资已经发过了,纠结是要在3月工资中补齐三倍,还是适当给点作为春节补助
这事是你一个人说了算吗?公司有制度,国家有法度,都写的明明白白,你从员工心态出发做事,这个尺度怎么把握?明年员工想要当皇上,你也给他筹办?
建议不要给三倍工资,以嘉奖的模式发放奖金。
只有大年初一,初二 ,初三三倍呢
一、对于年三十肯因为工作安排在公司加班的员工应当予以鼓励;
二、国家规定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这是硬性规定,无法改变;
三、人力资源部在核算工资的时候或更早的在年前就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了。这个时候的处理方法是提前向公司沟通,申请除夕加班特别补助。
四、如果补助申请下来,则以公司的名义和员工进行沟通。
五、一般最好在事前沟通,不是事后补救。这样既维护了企业以人为本的文化精神,也维护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六、事情已经发展到案例中的一步了。还是要申请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员工这部分加班费。但可以请员工的部门主管与员工进行沟通安抚其心;也可以直接找员工沟通,并告知企业的老板对其的关照及现在的处理结果。一般都会理解的。
七、做这件事的前提是,除夕加班的就这么一个,否则,就不要申请加班补助了。而是换一种方式了,如和部门主管一起邀请员工一起吃个饭,把事情说说开;或适当的去员工家里坐坐,家访一下,联络一下感情。人心都是肉长的,感情有的时候是可以战胜小小的经济利益的。
三十不是法定假,所以没有三倍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