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① 生育一胎:最低产假158天
② 生育二胎:最低产假158天
③ 难产:最低产假158天 难产假15天=173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①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②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且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3、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
温馨提示:
中断缴纳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
中断缴纳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的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按照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未满12个月的,按照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