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① 生育一胎:最低产假158天
② 生育二胎:最低产假158天
③ 难产:最低产假158天 难产假15天=173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①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②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且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1)申请条件
①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在分娩、奸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 (中断缴费未超3个月并及时补缴) 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②新参保未满3个月或中断缴费超3个月且补缴的,享受减半待遇。
③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待遇。
2)补助标准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顺产:128天
难产(含剖宫产):128 15=143天
生育多胞胎:128天 每多育一婴加15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15天
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42天
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98天
注: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