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产假: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15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1)支付天数
温州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应在本市足额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可继续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费,待满6个月后可作回溯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再增加延长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2)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