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或雇工以及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业务的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愿意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为单位在保员工的(在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除外),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先取得申请人的授权,以便查询其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
第八条 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一般应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专户,应在以上对应账户下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开设唯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受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可参照企业单位缴存设立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三)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企业单位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四)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选择,参照企业单位缴存的,按照单位和个人在5%至12%区间选择同一比例。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申请当月为缴存起始月份,不得往前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在调整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月缴存额调整的,按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委托银行对私划扣、在市公积金中心柜台送缴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助缴存市公积金中心系统可支持时选择)。参照企业单位缴存的,应选择“小额特约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缴存。
委托银行对私划扣方式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者应签署《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将根据协议按月在15日至20日内从缴存者个人银行账户上划扣资金缴存。灵活就业缴存者在签约时,须知晓其个人银行账户上应按时留足扣款所需的金额。
在市公积金中心柜台送缴的,可在管理机构柜台一次性送缴半年或一年的缴存额(银行卡刷卡)。
小额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者应签署《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将根据协议按月在15日至20日内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上划扣资金缴存。个体工商户在签约时,须知晓应按时足额把个人缴存和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资金存在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上。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按照本市现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者采取按月划扣缴存的,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或“公转商”贴息贷款按月还贷委托提取业务。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在贷贷款的,因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缴存者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三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的,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在贷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出现连续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市公积金中心以电话、短信、上门、告知函等方式进行催缴后,仍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现连续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二)出现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1年内不予受理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启封申请。
(三)出现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3年内不予受理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启封申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应转移至贷款地继续缴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应按不低于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标准和贷款申请时的缴存标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市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者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出现连续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按合同规定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市公积金中心以电话、短信、上门、告知函等方式进行催缴后,仍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正常偿还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现连续3个月(含3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
(二)出现连续2个月(含2个月)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
(三)出现连续6个月(含6个月)或累计9个月(含9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起诉讼要求其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
(四)出现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起诉讼要求其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按本办法予以规范,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分类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本市原有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参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存暂行办法》、《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wenzhou.gov.cn/art/2023/3/24/art_1229129106_202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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