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天;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西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上述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温馨提示: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生育三孩的,在前面的基础上,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职工在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温馨提示: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温馨提示:职工在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保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12)÷365x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