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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七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二)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四)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具体产假天数可咨询当地人社局或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