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天;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正常情况下158天(98天 60天),有难产、剖宫产、生育多胞胎等可根据不同情况在158天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外的产假天数。
➊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➋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➌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➍ 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60天产假。
➎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5天
贵阳育儿假天数(父母双方)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不再对其拨付生育津贴。
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一、正常情况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
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指以参保女职工入院生产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其待遇计算基数。津贴发放后出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的,不再对生育津贴待遇进行补发。
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经办人申请办理。
举例:参保女职工王某2016年1月20日剖腹产下一胎,应何时申请生育津贴呢?
王某应享受的法定产假天数为:158天 15天=173天,到2016年7月10日休完产假,按政策规定“法定产假后的6个月内”,即在2017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