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现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合作项目的准入和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协助做好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五条期房项目准入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准入条件
1.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无重大负面信息,信用良好,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担保能力,并自愿为购买其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至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受委托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之日止。
(2)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合法合规,建设资金落实,施工正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项目开发企业已就该项目至少与1家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开展住房贷款合作。
(二)准入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发企业近一个月内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发企业就申请准入项目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或受委托银行项目准入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六条现房项目准入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准入条件
1.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2.开发企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准入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七条楼栋备案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备案条件
该楼栋所属项目已在市公积金中办理准入。
(二)备案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栋备案表》;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办理流程
(一)期房和现房项目准入流程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处)提交项目准入申请资料。
2.受理。贷款管理处对项目准入申请资料进行初核。
3.贷款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
4.主要领导审定。
5.签订合作协议。市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6.项目准入登记。
(二)楼栋备案流程
1.申请。开发企业向贷款管理处提交楼栋备案资料。
2.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贷款管理处办理楼栋备案登记。
第九条办理时限
(一)期房和现房项目准入。市公积金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准入审批。
(二)楼栋备案。市公积金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楼栋备案审核。
第三章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条贷款管理处应加强项目准入后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销售等情况,督促项目开发企业履行合作协议,督促受委托银行开展好项目风险隐患排查、项目由期房转为现房后的抵押权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反馈合作项目的资金运营、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应做好本行公积金贷款期房项目准入后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了解开发企业经营状况、担保能力状况、项目施工进度、销售等情况,做出风险评估后,按季报送贷款管理处。
第四章项目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经营出现异常,合作项目工程出现停工、司法查封、受委托银行认定存在风险停办商业性住房贷款等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认定为风险项目。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成立贷款风险项目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风险项目处置措施,组长由市公积金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贷款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执法调查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贷款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执法调查处负责人、机关纪委书记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贷款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贷款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上述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风险项目的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发现合作项目出现第十三条所述情形时,应立即告知贷款管理处。
第十六条当项目出现第十三条所述情形时,贷款管理处应立即报工作领导小组。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研究决定暂停、终止合作的,贷款管理处应立即停止贷款受理及发放。
第十七条受委托银行应做好风险项目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风险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强存量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控,主动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好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风险项目已正常施工、建设资金有保障、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正常发放、风险已解除的,开发企业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恢复合作申请,并向贷款管理处提交风险解除相关印证资料。其中,项目纳入属地政府项目工作专班监管的,工作专班同意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方可提出恢复合作申请。
第十九条风险项目恢复公积金贷款受理和发放流程。经对申请资料初核符合规定的,贷款管理处及时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情况调查核实、提出处置建议后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同意恢复公积金贷款受理和发放的,贷款管理处应及时恢复该项目公积金贷款受理、发放和新增楼栋准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内其他市(州)合作项目准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筑公积金字〔2017〕23号)同时废止。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
文章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guiyang.gov.cn/zfxxgk/fdzdgknr/fdzdgknrfggw/fggwbmwj/202308/t20230821_8194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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