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遵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遵法领办〔2023〕3号)文件精神,按照风险等级、违法行为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标准划分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事项的要求,中心依据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定了遵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分类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3年9月18日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检查分类目录
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法律依据 | 检查类别 | 检查对象等级 |
1 | 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 | 一般检查 | 除有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外,均为一般检查等级 |
2 | 单位是否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 | 一般检查 | 除有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外,均为一般检查等级 |
3 | 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 | 一般检查 | 除有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外,均为一般检查等级 |
文章来源: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zunyi.gov.cn/zwgk/fdzdgknr/zcfg/zxwj/202309/t20230919_82427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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