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事后再向社保征收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会得到支持吗?
因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了社保,但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保。
补缴社保就会产生滞纳金,那么,滞纳金应当由谁承担呢?
有观点认为,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滞纳金的产生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
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就不应当同意,要么不录用劳动者,录用了就要缴纳社保,这种情形下产生的滞纳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造成的,应当由双方分担。
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都是缴纳社保的义务主体,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曲某入职公司处从事导购岗位。
曲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自愿每月享受社保补贴300元,承诺因不购买社保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
之后,曲某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公司为曲某补缴了社保,并承担了滞纳金59,424.68元。
公司认为是曲某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才导致了滞纳金的产生,要求曲某支付滞纳金59,424.68元。
一二审法院认为
因导致未按期缴纳社保的原因,系曲某与公司共同意思表示,社保滞纳金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以公司承担43,623.66元、曲某承担15,801.02元为宜,故曲某应向公司支付补缴社保滞纳金15,801.02元。
再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就本案而言,曲某即使在职期间单方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为曲某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能当然免除。在公司没有履行为曲某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曲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公司承担。故公司主张由曲某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59,424.68元于法无据,再审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