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要至停工留薪期满后才能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工伤工伤职工需要进行治疗,病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知道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所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
2.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要分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理。
(1)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保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工伤职工本人如果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按月发发伤残津贴。
也就是,这个时候劳动合同期满是否能终止劳动关系,选择权不在用人单位,只有劳动者自己提出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3)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一下,以上讨论的情形都是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终止权(上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