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市场业绩、内部成本管控需要、流程改造需要,可能会内部某些部门、某些岗位作出调整,最严重的调整就是予以撤销。如果公司对员工的安排,不得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公司需要通知工会吗?因为国内各个地区,在法院裁决案件过程中,要不要通知工会,也是千奇百怪,我们hr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通知工会的问题。
解除合同,通知工会这个流程,还需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根据这个43条的规定,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况下,是需要通知工会的。但是为何在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又出现不需要通知工会的情形的呢?这个是因为最高院在2013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即《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2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renm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自从2013年这个第12条出现的时候,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国内各个地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会主张没有建立工会的,就无需通知工会。之后,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个12条规定,吸收到《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中去了,排列的顺序是第47条。
我们以两个时间段的不同地区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劳动合同法》第43条和司法解释第47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第1个案例是2017年,由天津一中院判决的案例。天津一中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根据《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据此,上诉人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天津一中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知晓,《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应用,必须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如果以这个为前提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实际使用,就会大打折扣,可以理解为没有工会的单位,不需要通知工会。这个案件是2017年发生的,即2020年12月30日之前发生的。
第2个案例是2020年,由四川省自贡市中院判决的案例。自贡中院认为,李某提出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告知工会而应承担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根据《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renm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而需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反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该程序。
根据自贡中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知晓,《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7条的规定,从字面理解“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前提的确是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反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该程序。
各位hr伙伴,通过上述2个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案例,我们可以知晓,通知工会这个流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或争议。我们这里给各位hr提供如下建议:
1、如果你所在的公司的确没有成立工会,建议大家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向企业所在地的工会进行通知。这个操作流程,在江苏地区的hr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江苏省有强制规定(即《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其它地区的hr伙伴也可以参照这个思路去操作。
为何可以去操作?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并没有强制规定,通知工会必须是通知用人单位成立的工会。这个操作细则,建议各位hr平时要和所在地的工会有所接触,有所沟通,这里的接触、沟通,就不细说了,大家自己去体会吧。为何要说这个细节问题,因为有很多地区的工会会有一个现实做法,就是你公司向他们邮寄解除通知的材料,他们这些工会会拒收,一旦拒收,就失去了相关法律功能。
2、如果方便的话,建议hr向公司老板提出成立工会的方案。成立工会,不仅仅是为了履行通知工会这个流程,工会成立之后,有很多工会经费可以使用,平时可以将福利等费用通过工会去操作,节约公司的财务成本。
3、如果上述2个细节,都没有办法操作的情况下,那么我们hr们就按照上述2个案例进行答辩处理吧。毕竟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明明知道结果不理想,但是我们hr也要做一些工作,让公司领导看见你的努力和准备。
总而言之,通知工会这个程序,虽然现实当中有案件不需要这个流程,但是我们hr还是谨慎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不是小数目。毕竟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动辄几万,甚至是十几万。我们hr不能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1楼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给法条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
julie63702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在本案中,其实没有什么不确定。就是明确了,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的,就可以不通知。但如果要稳当点,那就向上级工会通知。一般上级工会会收件,但具体的管理,上级工会不一定会管。
他乡沈冬青
@julie63702: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