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女士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公司拒录用,确实公司处理失当,公司也为此付出了3万余元的赔偿金,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
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公司拒录用,显然公司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公司也为此行为付出了3万余元的赔偿金。公司有三个地方处理失当:一是在没有要求应聘者体检情况下就向求职者发入职通知,二是得知严女士怀孕后以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其入职,三是公司拒绝其入职后又在其他平台发布相同的招聘信息。第一个失当导致了既成事实,入职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效力,企业后面反悔就违约了;第二个失当导致严女士不能入职,公司得知严女士怀孕没有与其友好协商,而是单方采取拒绝入职的措施;第三个失当彻底激怒严女士,严女士刚接到公司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公司又在其他其他平台发布相同的招聘信息,换谁都无法容忍。其实,这个事情,有四个关注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对于合适者先发offer。
以上是《录用意向书》的模板,这一模块,需要注意四个细节:一是有报到时间,没有在规定报到时间报到,为《录用意向书》自动失效。二是注明需要提供体检证明和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录用前就明确好先进行体检,并要求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三是录用者有竞业限制协议应提前告知公司,有所隐瞒的,公司保留追责的权利。四是《录用意向书》设置了2天的回复时间,超过2天未回复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录用,《录用意向书》也就自动失效。从严女士这次应聘这家公司来看,公司对其是直接发发入职通知,没有先要求严女士提供体检证明,或先发录用意向书。入职通知书是书面形式的,严格来讲是需要企业盖上公章的,也就是相当于给严女士下了聘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对应聘者具有诺允行为的认可行为,承载了合同性质,而录用意向书则不同,还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只是单方的诺允与认可,需要得到应聘者的回应。录用意向书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发邮箱,或者发短信,是需要应聘者及时回复的。所以,这家公司犯了一个错误就是,直接跳过了体检和录用意向书两个环节,进入通知入职的阶段。企业向合适者发offer,一方面要考虑让录用者确认,避免单方面确认(入职通知书就是单方确认),另一方面,要有痕迹可循,保存好发送和接收的记录。最重要的是,要有让录用者限期回复的信息,让录用者在报到之前准备好相关的资料信息。
二、避免存在就业歧视。
对于严女士的怀孕事实,这家公司以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其入职,明显是存在就业歧视,与国家倡导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理念相违背。企业在日常招聘过程中,为避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招聘信息不能存在就业歧视内容。有些企业招聘信息中会直接体现就业歧视内容,未免过于明显,比如限女性、限30岁以下、身高要求158cm以上等。二是面试过程避免存在就业歧视的用词。hr在面试的时候要避免使用就业歧视的用词,一旦被求职者录音会很麻烦。三是《录用意向书》或《入职通知书》要避免存在就业歧视内容。《录用意向书》或《入职通知书》不能存在就业歧视的内容,因为《录用意向书》或《入职通知书》是企业发出,具有文字性内容,录用者会收到一份,如有盖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三、有变动要与录用者友好协商。
当严女士把其怀孕的事实告知公司后,公司直接通知严女士岗位取消了,不能入职了。结果在其他平台还看到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这种处理做法明显会激化矛盾,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录用者进行友好协商,先祝贺录用者怀孕,多一些关心的话语(怀孕了要多注意饮食起居),这是打消录用者的顾虑。然后,再说明这个岗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为其考虑的想法,以求得录用者的理解和支持。最后,再询问录用者有什么诉求,如果是合理诉求,可以报公司领导,如果是非合理性诉求,也要告知公司无法满足的原因。在与录用者友好协商的过程中,要真诚沟通,这是取得录用者信任的关键。
四、录用前体检的必要性。
这家公司对于严女士,是先发入职通知书,再要求严女士做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出来后已难以挽救,公司已向其发入职通知书了。其实,录用前体检还是有其必要性的,一方面体现企业对录用者的关心,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了解和掌握录用者的身体状况是否能正常工作,即便录用者体检出了状况,也能给企业处理问题留有余地和空间(劝退、协商调岗等)。而且,有些行业,对劳动者健康状况是有要求的,如从事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服务等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通过这次严女士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公司拒录用事件,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类似事件一旦处理不慎,企业就要为此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这就要求企业要规范内部管理,做好相关防范劳动风险的措施。
2楼
你这录用意向书也可能认定为要约,应该规避不了怀孕求职者
王泽强
@上善若水ld:录用意向书是双方的一种约定,但不具有劳动合同那样的法律效力。
1楼 大卡
本篇文章来自王泽强老师的分享。仔细阅读王老师的分享,就会发现老师的用心。老师的分享严谨、全面、关注细节。有时候我们以为懂了,但在落地实操时,总会遇到“拦路虎”,而老师丝丝入扣的讲解,是这些“拦路虎”的最大克星。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王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