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上有的规定,一定要合法并守制1、员工心中的公平,是劳资双方的约定。很多时候,我们都在说大中小微企业的区别在哪里。为什么大中企业的劳动纠纷会多很多。反而看似啥都不太正规的小微企业反而没有多少劳动纠纷?其原因不是因为大中企业的员工素质高,劳动保护意识强。而是大中企业因为追求规范,将书面做成了法制的展现场。但这样的公道展现,却又在老板或者领导想要剥削的思维下,往往又自己不断的去做擦边的行为,总不想按法规来支付对应的待遇。所以,会让人觉得,你都定好的规则,那就是我的权利,现在你要反悔,那我自然要与你纠扯一番。而小微企业的管理很简单,你一来就给你说明了:什么劳动法规,我不懂,但我们是怎样怎样的.........,你愿意你就来,来了就别说。这样就直接工作到双方分开。所以,企业已定的规矩,才是员工衡量自己是否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这时的公平其实没有对于劳动法规的...
书面上有的规定,一定要合法并守制
1、员工心中的公平,是劳资双方的约定。
很多时候,我们都在说大中小微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为什么大中企业的劳动纠纷会多很多。反而看似啥都不太正规的小微企业反而没有多少劳动纠纷?
其原因不是因为大中企业的员工素质高,劳动保护意识强。
而是大中企业因为追求规范,将书面做成了法制的展现场。但这样的公道展现,却又在老板或者领导想要剥削的思维下,往往又自己不断的去做擦边的行为,总不想按法规来支付对应的待遇。
所以,会让人觉得,你都定好的规则,那就是我的权利,现在你要反悔,那我自然要与你纠扯一番。
而小微企业的管理很简单,你一来就给你说明了:“什么劳动法规,我不懂,但我们是怎样怎样的.... ..... ,你愿意你就来,来了就别说。”这样就直接工作到双方分开。
所以,企业已定的规矩,才是员工衡量自己是否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这时的公平其实没有对于劳动法规的过度依赖。而是自己与企业约定的执行。
2、企业规章守则上的规定要合法,不要给人反悔的机会。
企业既想要守法,又要做些不太合劳动法规的行为,但又想要员工不会去纠扯自己的劳动待遇。
这往往就需要模糊管理。
而不是将劳动法规的什么内容都体现到自己的规章制度里。
而在很多精明的大中企业的规章里,他从不会说加班只有餐补交补。
因为在他们文件里,从不说“加班”。而是明确当日任务当日毕。鼓励、表扬当日完成当日工作。
要知道,如果本是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尽工作,你做得再晚,其实质都不是在加班。
加班,对于时间制的岗位来说很好区分。超过就是加班。
但如果是对于任务制,或者项目制来说,这时的工作时间,其实是一种基于工作效率的综合计算。这时的加班,就很不好区分。
因为,对于工作目标任务的工作效率认定,现在没有统一的法制测算,只有企业自行的测算评估规定。
所以,如话题中,你说在员工手册时明确了“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只有相应下班打卡时间间段对应的饭补、交补等补贴。”
这样的文件,自然是给了人家追究的证据。加班没有加班费?你是对着干么?
而对于法定假上班的计算,直接明确公式加入正常天同样计算(等同于只给1倍的的法定天加班工资),你同样是要与法对干了?
3、请假缺勤的薪酬计算,最合乎情理,还是直接以企业规定的计薪方式计算就好。
有很多人因为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和解释中出现的20.83天和21.75天,而导致对于加班的计算似乎不知道如何是好。
总觉得不对,或者不公平。
其本质是对于20.83天和21.75天的概念不够清晰。
◆20.83天是以正常年度,在去除正常的休息与法定假后综合计算得来的平均月工作天数。是为统算某工作时间周期内加班天数服务的。
其目的不是让你拿来直接计算每个月的加班天数的。
而是为统算某工作时间周期内加班天数服务的。
比如,要计算以期间或者年度结算待遇下的加班天数、病假天数、医疗期等异于日常出勤的天数。
所以,对于一般的员工,不要去考虑20.83天。
但对于休长病假,医疗期,年薪制等待遇的人,如果严格来说,则需要用到。
◆21.75是月平均计薪日,是只剔除正常的如双休这样的休息日,包含法定带薪日计算出来的平均计薪日。是为统一核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服务的。
其目的,主要用作核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这才是在法制上为加班服务的。是为方便统一核算而确定的平均计薪日。
但同样,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用月薪除以21.75天的算法来结算加班工资。毕竟,现实中有的月份上班本就不够21.75天或者超出21.75天。
所以,劳动法规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计薪基数。
因此,不是很清晰概念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用20.83天与21.75天的概念。最好的合乎情理的加班算法,就是按月薪除以当前月正常应出勤的总天数来计算就行了。
放之四海皆可用。也在情理法上皆说得通。
比如:
月工资10000,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20天的工计算方法。
两种:
一种21.75天的。10000÷21.75×(17 3)×[21.75÷(18 3)]=9523.81元
一种直接按当月应聘实出计算的。10000/21*20=9523.81元
区别在哪里?
结果相同。但简单复杂程度不同。
而事实上。如果真的要月平均计薪天的基数来算月薪。就应该随当月出勤上班的计薪天数发生月薪的变化。也就是28天的,30天的,31天的月份,应随出勤天数多少表现出当月度工资多少。
如:21.75*20或者21.75*22这样的方式简单易懂。
小结:
做制度管理,我们一定要守法。要想擦边,就得想好你的书面是否有不能擦边的东西。
一切人性认知下的公平与否,都在于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是否统一认知了该公平。
不然,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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