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实hr管理工作当中,很多中小型企业是不愿意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你们公司刚好也属于这个情况,员工入职1年内,甚至是半年内,都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向你们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期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本期案例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内容。
未签合同,员工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中小型企业是不愿意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当员工被迫辞职的时候,向公司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吗?也就是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和未签劳动合同有关系吗?我们hr在实际工作当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李某某以甲公司拖欠、克扣工资和提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单方调岗降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法定事由,甲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五项社会保险,李某某以甲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亦没有依据。
其次,甲公司确有未足额支付李某某劳动报酬情形,其公司主张李某某拒绝领取提成但未举证证明,故李某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对李某某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认定,甲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某某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工资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李某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实际上公司和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关系。只不过案例中的李某某在主张被迫离职的时候,也顺便描述了一个未签劳动合同的客观信息。因此,我们作为hr来说,建议大家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1、我们hr要和公司领导进行有效沟通,建议公司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质上不会影响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2、本期案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是因为这家公司客观上存在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
也就是员工李某某去法院起诉了,公司还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公司的领导不认为自己差欠员工工资。这种思想和决定,就决定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从概率上讲,大概有95%以上的结果是被认定拖欠工资行为,不论公司怎么解释自己的合法理由。
3、我们hr虽然不能保证员工的长远职业发展,但是要做好最基础的用工风险防范工作。不管公司老板如何不采纳你的工作建议,你作为hr来说,要持之以恒,要动之以情,尽力说服老板做好最基础的用工风险工作,比如说劳动合同的签订。
总而言之,如果你们公司在工资发放时间方面无法有一个准确时间的,那么就建议每个月的20日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如果公司有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绩效提成的,建议下个月的20日发放,这样子做的目的,可以确保最基础的薪资待遇可以发放到位,涉及到考核、提成方面的,可以到下个月的20日发放。这里的20日仅仅是一个工作经验,你们公司可以采用15日,也可以采用18日,都可以,没有具体标准,但是建议大家是15日-25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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