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二审因公司解雇旷工员工未通知工会,反而支付赔偿金-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劳动法库 2024-04-12 13:51 208 阅读

2019年9月30日,国某电器公司与孙小妹签订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1、……;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2019版v1.0》规定“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道的”属旷工行为,“累计旷工5天或连续3天旷工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与过失性辞退”。


2019年10月24日,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王某等人职务任命的通知》:因公司工作需要,将库工孙小妹调整为传统家电营业员。


2020年1月2日,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晏某等人职务任命的通知》,因实际工作需要,任命传统家电营业员孙小妹为综合专员。


2020年1月7日,公司出具《通知函》,载明孙小妹岗位晋升为综合专员,生效日期2020年1月2日,具体岗位职责如下:负责库房日常商品管理、出入库管理、商品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门店正常销售经营支持等相关工作;负责消费者服务、接待解答、收款等工作;其他临时性工作。岗位涵盖原理货员库房工作职责,请于2020年1月10日9时前到店……按要求及时到岗履行岗位。


公司将该通知函邮寄给孙小妹。


2020年2月2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孙小妹自2020年1月10日起未到门店/部门上班,至今已旷工三天以上,根据《<考勤管理制度>2019版v1.0》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解除与孙小妹的劳动合同。


2020年3月4日,孙小妹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7929.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孙小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孙小妹在庭审中陈述其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在原岗位打卡上班,但未正常从事原岗位工作;2019年11月2日后未到原岗位上班,也未到新岗位履职。


一审判决:孙小妹坚持不到新岗位履职,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孙小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公司2019年10月24日签发文件调整孙小妹的工作岗为营业员,孙小妹不同意该调岗安排,坚持在原岗位打卡至2019年11月2日,此后孙小妹既未到原岗位打卡,也未到公司上班;2020年1月2日,公司将孙小妹岗位调整为综合专员,并向其送达通知函,载明岗位职责包括其原库工岗位职责。


孙小妹坚持不到新岗位履职,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根据孙小妹学习过的考勤管理制度第5.4.5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解除与孙小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孙小妹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孙小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孙小妹拒绝岗位调整,要求必须保留其原有岗位,自己的岗位永远不能动,是严重的“铁饭碗”思想,不应受法律保护,但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企业法人是基本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或解散,因经济环境等变化,企业采取应对市场环境的调整是应有之举,企业组织架构或岗位设置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应有之义,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现实来源。


公司采用门店销售的传统销售方法,与当前电商兴起形成激烈的竞争,且传统商业受电商冲击经营困难是普遍的现象,孙小妹自己也主张公司经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调整包括孙小妹在内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且调整的岗位也不是普通劳动者无法胜任的岗位,孙小妹拒绝岗位调整,要求必须保留其原有岗位,自己的岗位永远不能动,是严重的“铁饭碗”思想,不应受法律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调整岗位为由强迫劳动者从事客观不能完成的工作。


孙小妹拒绝公司的合理调整,采用不提供原岗位就不提供劳动的方法应对,应认定为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公司也是根据该规定解除与孙小妹的劳动合同的。


经二审查明,2019年11月6日,公司建立工会,经区总工会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资格。因公司建立了工会,依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公司二审中提交的通知工会的程序不能确定真实性,不能证明在一审起诉前已经补正,因此,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孙小妹2010年9月17日至2020年2月22日之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超过九年不足九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孙小妹九个半月工资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730.03元(2617.37元/月×9.5月×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730.03元。


案号:(2021)川01民终1134号(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原标题:大反转!拒绝调岗不出勤被解雇,终审认定员工构成严重违纪,然后判公司赔钱了!|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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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国某电器公司与孙小妹签订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1、……;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2019版v1.0》规定“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道的”属旷工行为,“累计旷工5天或连续3天旷工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与过失性辞退”。


2019年10月24日,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王某等人职务任命的通知》:因公司工作需要,将库工孙小妹调整为传统家电营业员。


2020年1月2日,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晏某等人职务任命的通知》,因实际工作需要,任命传统家电营业员孙小妹为综合专员。


2020年1月7日,公司出具《通知函》,载明孙小妹岗位晋升为综合专员,生效日期2020年1月2日,具体岗位职责如下:负责库房日常商品管理、出入库管理、商品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门店正常销售经营支持等相关工作;负责消费者服务、接待解答、收款等工作;其他临时性工作。岗位涵盖原理货员库房工作职责,请于2020年1月10日9时前到店……按要求及时到岗履行岗位。


公司将该通知函邮寄给孙小妹。


2020年2月2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孙小妹自2020年1月10日起未到门店/部门上班,至今已旷工三天以上,根据《<考勤管理制度>2019版v1.0》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解除与孙小妹的劳动合同。


2020年3月4日,孙小妹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7929.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孙小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孙小妹在庭审中陈述其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在原岗位打卡上班,但未正常从事原岗位工作;2019年11月2日后未到原岗位上班,也未到新岗位履职。


一审判决:孙小妹坚持不到新岗位履职,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孙小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公司2019年10月24日签发文件调整孙小妹的工作岗为营业员,孙小妹不同意该调岗安排,坚持在原岗位打卡至2019年11月2日,此后孙小妹既未到原岗位打卡,也未到公司上班;2020年1月2日,公司将孙小妹岗位调整为综合专员,并向其送达通知函,载明岗位职责包括其原库工岗位职责。


孙小妹坚持不到新岗位履职,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根据孙小妹学习过的考勤管理制度第5.4.5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解除与孙小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孙小妹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孙小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孙小妹拒绝岗位调整,要求必须保留其原有岗位,自己的岗位永远不能动,是严重的“铁饭碗”思想,不应受法律保护,但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企业法人是基本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或解散,因经济环境等变化,企业采取应对市场环境的调整是应有之举,企业组织架构或岗位设置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应有之义,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现实来源。


公司采用门店销售的传统销售方法,与当前电商兴起形成激烈的竞争,且传统商业受电商冲击经营困难是普遍的现象,孙小妹自己也主张公司经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调整包括孙小妹在内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且调整的岗位也不是普通劳动者无法胜任的岗位,孙小妹拒绝岗位调整,要求必须保留其原有岗位,自己的岗位永远不能动,是严重的“铁饭碗”思想,不应受法律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调整岗位为由强迫劳动者从事客观不能完成的工作。


孙小妹拒绝公司的合理调整,采用不提供原岗位就不提供劳动的方法应对,应认定为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公司也是根据该规定解除与孙小妹的劳动合同的。


经二审查明,2019年11月6日,公司建立工会,经区总工会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资格。因公司建立了工会,依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公司二审中提交的通知工会的程序不能确定真实性,不能证明在一审起诉前已经补正,因此,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孙小妹2010年9月17日至2020年2月22日之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超过九年不足九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孙小妹九个半月工资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730.03元(2617.37元/月×9.5月×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730.03元。


案号:(2021)川01民终1134号(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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