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offerletter?随着外资企业涌入中国,一些外企在招聘员工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通常会向劳动者发出一份称为offerletter的录用信函,这种模式也渐渐被引入中国的企业招聘。可这平平常常的一封录用信函,也许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offerletter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要约,其中文名称有录取通知、录用信等。在offerletter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或传真或者邮件送达至用人单位。那么offerletter属何性质,有何效力呢?一、offerletter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要约人做出的撤消通知...
什么是offer letter?
随着外资企业涌入中国,一些外企在招聘员工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通常会向劳动者发出一份称为“offer letter”的录用信函,这种模式也渐渐被引入中国的企业招聘。可这平平常常的一封录用信函,也许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offer letter”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要约”,其中文名称有“录取通知”、“录用信”等。在“offer letter”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或传真或者邮件送达至用人单位。
那么“offer letter”属何性质,有何效力呢?
一、offer letter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要约人做出的撤消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
二、offer letter生效过程:
当用人单位一旦向应聘者发出“offer letter”,就对自身产生法律约束。与此同时,“offer letter”的生效与否主要取决于应聘者。应聘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offer letter”。如果应聘者未选择接受,则“offer letter”不发生效力,企业自然没有责任而言。
应聘者对“offer letter”做出承诺和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时间差,有时用人单位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取消“offer letter”,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offer letter”的效力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三、随意撤销offer letter后果:
用人单位发出“offer letter”后,应聘者对“offer letter”做出承诺前,用人单位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则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将会承担《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应聘者选择接受具有要约性质的“offer letter”,做出承诺,那么用人单位与应聘者构成合同关系,双方行为都受到合同的约束。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如果员工能够证明其因为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offer的内容就成立后企业反悔有什么责任吗?
企业发出offer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offer的内容就成立了。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根据诚实信赖原则,用人单位在确定招聘员工前,应审慎选择,在给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不应“任性”撤销,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需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2、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3、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员工接受了offer后又反悔有什么责任吗
一、 员工反悔offer的法律后果:
一般员工与用人单位谈好入职或者接受了入职offer之后如果由于一些原因反悔,是不违反法律的。但在道德层面上来讲对于公司是一种不守约的行为。如果入职offer中有明确规定不能反悔、规定时间内入职否则将会进行一定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双方友好的协商,因此在签订文件时一定要慎重。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目前的法律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实践,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的性质,可以比照统一《合同法》中对要约的规定处理。按照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要约中的条款明确清晰,可以履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既然入职邀请函是要约,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因此,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其承诺便生效了。此时,只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入职后签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更换行为。
清晰、可执行的要约和承诺应当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企业有约束力,对求职者同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三、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名词解释: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1.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产生的时间和所处的合同阶段。
2.先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从要约生效后到合同生效前的阶段,是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
3.而后合同义务则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属于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但在特定主体之间因存在信任关系而向对方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而后合同义务则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5.此外,先合同义务还包括了附随义务,如保护、保密、协力、告知等,这些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后合同义务则不一定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且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
6.总结来说,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法定义务,两者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但所处的时间阶段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综上所诉,关于编写offer时注意的是:
- 约定双方反悔后,责任说明及赔偿要求
- offer要约定生效和作废条件和时间
举例:
录用通知
offer letter
xxx:
您好!在此谨代表xx公司感谢您应聘xx一职,很高兴的通知您,通过对您面试的了解,现公司决定予以录用。
一、 公司与您约定的录用共性条件
1、诚实信用,无不良社会记录, 且背调结果与面试简历情况完全一致
2、技能、经验符合岗位要求,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或家族遗传病史或传染病史
4、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二、公司与您约定的薪酬福利及职位内容
部门:xx 职位:xx
1、 该职位试用期为xx个月,薪资xxx/月
2、 公司根据发展及相关规章制度及您的个人表现情况,对薪酬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获取上述月薪的前提,是您完成了公司要求的工作及达成对应工作结果。
3、福利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具体参考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三、特别约定
1、受雇唯一性和保密承诺
(1)受雇唯一性: 您在入职公司时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入职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也不得在任何时间(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第三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兼职行为)违反此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保密:您有义务对您的薪资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告知给公司其他同事,不得私下打探其他同事的薪资 也不得将本录用通知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违反此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 正式入职到岗曰期:2023年xx月xx日xx时,此通知书有效期为叁个工作曰。请您在报到时提供以下材料
(1)xx银行借记卡;
(2)身份证原件;
(3)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4)原单位离职证明(单位盖章);
(5)一星期内健康体检报告或入职体检报告(含胸透项);
3、本录用通知生效条件必须是:
(1)您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解除(终止);
(2)您通过了指定医院的身体检查;
(3)您与原单位解除了竞业限制;
(4)您能出具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特殊岗位需提供近六个月的工资流水(或征信证明);
(6)按规定时间确认回复。
如您接受公司的聘用并同意上述条款,请于2023年xx月xx曰xx时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为您主动放弃本工作机会。若背调不通过,录用offer自动失效。由此给您个人带来的不便及损失我们不予承担。若您未于约定入职曰期入职,公司有权对本聘用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更改。
本录用通知书在您回复之曰起生效,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作为公司与您对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协议和约定。 本通知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自动作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备注:请确保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若出现隐瞒或延迟者公司有权不予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任何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xxxxxx)
xxxxxx有限公司
2023年x月xx日
签收回执
本人确认已收到xxxxxxx有限公司人事部录用通知,并自愿接受录用通知书上提供的职位
以上是关于offer letter,也叫录用通知的分享,在实际的实操工作中,hr常遇的误区:
1.认为offer letter不是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随时撤回发出去的offer letter
2.在offer letter编写中没有约定生效和作废条件,到时offer letter与劳动合同或制度标准发生冲突时,扯不清楚
3.offer letter的内容编写太随意,特别是薪酬约定,例如有13薪等,这后期企业效益不好不能兑现,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4.offer lette中含有歧视,例如要求乙肝的体检项特定要求
5.offer lette没约定时效性,假如候选人没有按时报道,过了一个月来公司报道,这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以上这些误区都可以在以上分享中找到答案,希望以上分享对大家有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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