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企业因职工食堂需要,向小店进了一批餐具,3个月后,经办人离职了,店主找企业要货款,可是企业借口经办人离职,不报销这笔钱,请问:店主该怎么办?
本案的关键点:
1、 货是企业收的,还在食堂,不是经办人个人私用。
2、 经办人是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不是离职后才提货,因此与企业有关。
3、 提货单上有经办人签名,且是当时的公司领导批准的,不是私自进货,因此企业要负起责任来。
4、 工作是否移交不是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有移交最好,没有移交,企业也得付钱。
5、 因为付款方式都是货到付款,且一段时间后才排款,这是一直以来的惯例,没有及时处理,并非是店主的过错。
6、当然,经办人有义务在收据上签名,并且向企业作出解释,这已经是尽到责任了,最终企业是否付款,不是经办人的责任,
7、接手人员有职责去完成扫尾工作,帮助店主报销。
如何妥善处理以上事情,以及在此事中:企业、经办人、店主的功过是非,请大家发表真知灼见,或从法律角度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