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压力,特别是随着年龄不断增大,“上有老 下有小”的现状,开始困扰着不少职工朋友。父母年龄大了需要赡养,子女还小需要教育照顾,自己工作很忙难以脱身,怎么办?
独生子女护理假、育儿假应运而生,对于这两个新假期,今天我们再来通过案例复习一下,独生子女护理假、育儿假那些事。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20年9月9日入职深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期间,赵某向公司请休5天独生子女护理假;2023年11月6日至15日期间,赵某向公司申请休10天育儿假。上述两段期间,公司均按赵某请休事假处理,未支付休假期间工资;赵某认为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育儿假和护理假如何请休,休假期间劳动者薪资待遇如何发放?
【仲裁结果】
公司以事假处理劳动者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和育儿假不合法,应依法支付上述假期期间工资。
因双方之前未就上述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作明确约定,故仲裁委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裁决公司支付赵某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11月6日至15日期间共计13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及育儿假工资。
【案件分析】
一、育儿假和独生子女护理假是针对我国现行人口结构的现状,为解决公众对生育后顾之忧及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而适时出台的一项激励措施。
从育儿假必要性来讲,三周岁以下的幼儿对父母的依赖性都非常高,需要父母足够的陪伴,而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育儿假的出台从长远来看必然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
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必要性来讲,给独生子女更多尽孝尽善的机会,有利于密切家庭成员关系,构建温暖友爱的家庭氛围,使社会对老年人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更多地帮助老年人改善生存现状和生活品质。
二、2023年1月1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对独生子女护理假和育儿假请休等问题已作出明确:
1.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假期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2.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3.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与事假相比有本质性的区别,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享有的权利,而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休假,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类比。
就本案而言,在赵某向公司提交了请假的相关资料后,公司按事假处理并扣除了赵某13天的工资,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目前广东省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多少天育儿假及护理假呢?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圳工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