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有几天
怎么休
夫妻双方都能休吗
关于育儿假的这些疑问
一起来看下
天数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假期,也就是育儿假。
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
天数则是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比如夫妻有两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就可以各享受10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有三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到15个工作日育儿假。
计算方式
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育儿假。
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如子女2021年6月1日出生,夫妻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待遇
育儿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夫妻之间假期分配
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知识多一点
女职工“五个特殊时期”
的专宠保护
01 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02 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3 产期保护
女职工经历生育分娩后,身体和心理均有极大的消耗,产期保护对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非常重要。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04 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了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05 更年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精神,应向女职工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广泛关注更年期女职工。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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