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方某在某工程公司任砖瓦工,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椎骨骨折,经治疗3个月后出院,在理疗医院调养锻炼,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工程公司共计花费了30余万元。方某出院后,未再到施工现场工作。工程公司以方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关系。方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及解除补偿金。工程公司提出因为方某治疗已经花费了30万元,只能再一次性支付其10万元,方某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协商一致理赔协议,并相互承诺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方某理疗医院进行康复训练费用较高,很快10万元就花费殆尽,无奈,方某找到工程公司,希望公司再支付一部分费用,工程公司拒绝。方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程公司补齐差额。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方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10万元的补偿金过低,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工程公司应补齐方某的工伤赔偿金。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gwy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gwy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gwy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fy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fy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fy可以予以变更。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与方某的劳动合同、治疗缴费单据、理赔协议等书面材料。
律师策略
用人单位与受伤劳动者在协商工伤理赔事项时,要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的理赔协议,并在理赔协议中作如下说明:“受伤劳动者已经知晓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但主动放弃此权益,双方基于此赔偿款项再无任何争议”,以免发生补齐差额的风险。
依据有关工伤医疗待遇的法律规定,赔偿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各地的赔付标准均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应依据当地社保机构的理赔项签订协议。
- 治(医)疗费,入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注意保留已经支付费用的相关单据与书面材料。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 康复治疗费。
- 辅助器具费。
- 生活护理费。
- 伤残津贴:受伤劳动者被裁定一至四级伤残而需要支付的伤残津贴。
-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下理赔项由用人单位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用人单位需要保持原薪酬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安排工作。难以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