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人社(id:szrenshe)
2023年1月1日起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举报线索越清晰,奖励标准越高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后,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特别是,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奖励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给予奖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哪些情形不予奖励?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违法违规事实的。
为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证据。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五)利用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工作人员泄露的线索或信息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禁止恶意举报!
《实施办法》鼓励诚信举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有效线索进行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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