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修改规章制度如下:公司不再接受个人年休假申请,员工可自行选择任意工作日迟到或早退1-2小时,直至当年迟到或早退时长折抵法律规定的当年年休假时长。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表示:将年休假分解到每个工作日1-2小时的做法不合法。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具体休假作出安排,但不意味着能够随意分解劳动者的休假时长。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这表明年休假应按天计算。这样是为了充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公司的做法,客观上会导致职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年休假制度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法律赋予职工的休息休假权。而且,公司这份新出台的制度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却显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这些都决定了其中有关年休假的规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