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一名将离职的员工,拿着他一年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找人力资源部,以上面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应视作公司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这一年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员工的要求并无依据,他对法律存在误解
这表现在:首先,劳动合同中即使没有盖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以看出,法条并没有要求劳动合同必须签字与盖章兼备才能生效,只要拥有能体现用人单位作为法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直接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其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即代表用人单位与相关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无效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即使劳动合同因为缺失某些要素而最后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或法院判定无效,也不会影响双方已订立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员工不能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