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姜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姜某于2021年4月1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姜某自述其一直工作至2021年4月23日。
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
2021年5月17日,姜某向失业保险部门申请失业金时公司知姜某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公司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庭审中,公司陈述是因为当时的人事勾选错误造成。
姜某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