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号)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4〕4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我市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号)。根据规定,现就本通知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做好我市与省后续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的平稳衔接实施,废止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同时,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知明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及我省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有关工作精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同时,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三、《通知》相关政策问答
(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是?
答: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本通知执行后,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缴费。
(三)本通知自什么时候起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