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可以享受18天的婚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再加上延长的15天,合计: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总计158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总计188天,并给予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1)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统筹区内按照生育津贴待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时已正常缴费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3个月内补缴视为连续缴费)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②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③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④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5)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①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④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