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协、省企联印发《新时代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23〕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构决定,每三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通过认定示范企业、工业园区等单位,充分展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重要成就,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文化底蕴,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企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引导职工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团结动员广大企业和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推动形成企业得效益、职工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和合文化得弘扬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省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自2004年就已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选“河北省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为配合国家开展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扩大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的影响力,提高广大企业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议定每年评价认定一次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以激励和吸引广大单位参与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中来。为此,我们起草了《认定办法》,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了规范,便于市县三方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广大企业踊跃申报积极参与。
二、主要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59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
3.河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 (冀协劳委〔2018〕1 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河北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8号)。
三、起草过程
起草初稿。2022年5月至6月,收集了基础资料,开展了调研工作,召开座谈会议,借鉴了安徽、湖南、江苏、内蒙、湖北等省份做法,着眼我省实情撰写了初稿。
征求意见。2022年6月21日,将初稿发至我厅内12个处室、省直11个部门和各市人社局征求意见。将反馈意见采纳并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7月15日在我厅内9个处室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会议讨论。将多次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参会人员,在8月23日的全省劳动关系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大会讨论,征求各方意见。
持续完善。9月27日,将征求意见稿送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征求意见。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电话反馈意见,待国家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后,结合意见精神修改完善《认定办法》,再印发实施。2023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印发实施,我们对创建活动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在《认定办法》修改完善中。
四、主要内容
(一)评价认定范围及名称
新时代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认定范围为全省范围内的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包括企业(含民办学校、医院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乡镇(街道)、社区(村)、行业协(商)会。
按照评价类型分别认定为: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社区(村)、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行业协(商)会。
(二)评价认定周期及数量
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每年评价认定一次。原则上各市推荐每县(市、区)1家企业,不超过1个工业园区;定州、辛集推荐数量分别不超过2个;雄安新区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中央驻冀和省属单位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15个。乡镇(街道)、社区(村)、行业协(商)会全省申报数量不超40个。
(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申报条件
单位自愿申报参评。申报单位依据《河北省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创建内容,根据单位类型,按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即可申报。
1.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标准。
2.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标准。
3.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行业协(商)会标准。
(四)评价认定的程序
统筹考虑申报单位的情况,兼顾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等各类企业,适当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倾斜,合理确定各类企业的比例,体现企业代表性。
1.申报。2.初审。3.复审。4.认定。
(五)评价认定激励机制
认定为“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在认定期内(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享受激励政策。
(六)评价认定监督管理
1.责任主体。2.资格复核。3.撤销资格。
(七)其他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6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rst.hebei.gov.cn/a/zfxxgk/zcjd/2023/1031/13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