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举报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四、举报奖励的奖金如何计算?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证属实基金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3%给予奖励,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二)查证属实基金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
(三)查证属实基金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
(四)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
五、确定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奖金如何申领?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提倡举报人使用电子社保卡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项。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七、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rst.hebei.gov.cn/a/zfxxgk/zcjd/2023/0802/13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