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你最得力的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员工提交辞职后,有不少用人单位并未在30日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在超过办理期限后,仍然让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才正式通知离职。
这可要注意了!这样做法律风险极大,快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吧!
01
员工主动辞职,公司却要赔57万!
(一)案情简介
小汪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总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总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在2021年10月~12月期间,照常支付了汪小姐工资。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起诉。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3个月后才同意辞职,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
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公司于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即上诉人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在3个月后以同意辞职申请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本案涉及到员工辞职通知期届满后未离职,仍正常工作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02
员工离职风险大盘点
(一)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如果员工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工资。
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
(二)员工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三)员工交接问题
1、离职员工不移交本岗位工作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也就是说,员工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办理工作交接是法定义务。
实操中,离职员工常因情绪问题,不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工作交接,可能故意销毁资料、删除电脑文件,隐瞒与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
工作文档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如果离职员工不完整地交付,企业很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构建新档案,这不仅给继任该岗位的新同事带来不便,同时也是企业的一种损失,严重情况下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此外,由于员工不配合交接,很多问题可能在员工离开公司后才被发掘,为企业追究责任加大了难度。
2、离职员工不移交原职务范围内保管的财物
员工离职时因情绪低落很可能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不归还公司借款;
带走在职期间获取的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如电脑、公车、文件柜钥匙等);故意丢失、毁坏物品;
抑或是不办理物权及使用权转让,例如,某些员工在职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开办用于对外经营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等,原则上员工离职时应办理过户或转让其使用权,如果员工未办理且私自注销账户,将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3、离职员工利用原在职权限继续对外开展业务
部分员工在职期间,因其既定的岗位职责,经常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例如,销售员代表公司向客户销售货品,采购员代表公司向供应商下单采买。
长此以往该员工与合作方建立了信任,而员工往往利用这一点,在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名义向客户销售货品,但在收取货款后不交付货物;或向供应商下单采买后,不支付账款。
这会导致合作方向原公司追究赔偿责任,最终由原公司为离职员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此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四)离职证明内容不能乱写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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