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非因劳动者原因中断就业的,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金。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将解除原因登记为“劳动者辞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吗?
2.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后,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吗?
01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1日,姜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姜某于2021年4月1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姜某自述其一直工作至2021年4月23日。
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
2021年5月17日,姜某向失业保险部门申请失业金时公司知姜某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公司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庭审中,公司陈述是因为当时的人事勾选错误造成。
姜某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已达到退休年龄,不赔偿
姜某于2021年4月1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公司在社保系统登记的是2021年3月31日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但姜某实际一直在公司处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2021年4月23日,并没有因为公司在社保系统登记错误而造成姜某失业保险金损失。姜某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不应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故姜某已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姜某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公司登记解除原因有错,应当赔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姜某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公司以姜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姜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因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姜某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现因公司在社保系统上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登记为“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导致姜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的失业金,公司应当赔偿姜某上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