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公积金补缴的现象,近两年在各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常看到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的执行文件!对于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要求我们可以先看看相关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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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补缴的现象,近两年在各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常看到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的执行文件!对于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要求我们可以先看看相关的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题主案例中提到的现象,我想是普遍现象,至少60%左右的企业基本是按照当地最低的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毕竟企业的成本都是在逐年增加,导致很多企业无力负担,不得不转移到内地或者国外,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申请破产或者申请结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关于题主离职后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公积金或者是以补偿的方式,我个人认为从两方面考虑:
1、如果是主动离职。我认为应该放弃要求补缴或以补偿的方式获得,毕竟入职前我想公司应该很清楚地告诉你公司的相关政策,既然你已经清楚了公司的相关福利标准,而且选择入职,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你是认可的,在主动离职的情况下,提起旧账,按我的理解是失去诚信的做法,对于你进入新公司肯定是不利的,毕竟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如果进行背调,可能对你不利。
2、如果是被动离职,且公司有赔偿,我认为也是要放弃的,毕竟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能在你离职的时候还能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偿, 说明公司还是人性化的,而且公司也是有购买公积金,并不是未购买。作为从业者要学会感恩,老板能按时发工资,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也是关爱员工的,好聚好散,说不定还有回头的概率了。
3、如果被动离职,且公司未做任何补偿或者补偿,我认为是要争取的。既然公司与员工已经撕破脸皮了,那就不差多要求一点了,毕竟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强制要求的,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我们作为弱势群体,拿回属于自己的福利,也是应该的。只需要将相关的证据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介入,要求企业进行补缴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想法和建议,仅代表个人,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交流!
4楼
杭州很多公司都没有公积金
千淘王锋
@cici的自留地:说明企业还没意识到严重性,员工没有注意到该福利!
3楼 叶治国
我们公司有员工离职几年了还追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也会支持。
2楼
去年下半年和今年经接触多起关于公积金缴存的案件,三点体会:1、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缴存社保一样,不能通过协议免除;2、以前公积金问题不被关注,系因为公积金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限,自去年下半年起已有执法权限;3、公积金问题,没有时效的限制,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流水,就能缴存。
1楼 斑马07
1.如果你一定要补缴,很简单,直接去12345投诉或者公积金中心投诉,提供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公积金缴存明细,这些个人都很容易查到),就够了
2.依照规定,公司必须补缴的。至于说公司来回拉扯谈判等那些,就看离职的个人是不是坚持第1点了;当然,如果坚持,你个人部分也要同步补上的
为什么这么肯定?因为经手过类似的事件,企业方补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