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际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员工出现违纪的情形比较多,而且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会规定,违纪行为累计达到几次以后,就会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员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以后,公司并没有及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决策,而是在半年以后,公司才向员工做出“辞退”的决定,如果公司这么操作的话,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即公司的管理决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吗?
员工出现严重违纪,半年后再辞退,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相信很多企业肯定会有相关的规定,即员工违纪达到什么情形的时候,属于严重违纪,然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如果员工出现严重违纪的情况以后,公司没有及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然后再6个月以后,公司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这么操作合理、合法吗?
这个内容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公司严重违纪的是,公司并没有给与相应的辞退处分,而是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利用过去的严重违纪行为,对员工做出辞退的决定。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争议。李某某自认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但辩称甲公司在2021年7月就已知该事实,并提交了同案外人蔡某某录音资料佐证。
甲公司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主张案外人蔡某某系李某某所在车间党务负责人而非劳资管理人员。结合甲公司、李某某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21年7月对于李某某被行政拘留事实已知晓。
《xx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甲公司于2022年7月因李某某存在违纪行为将其退回乙公司处,后乙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李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已超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时限。
结合甲公司在庭审中自述本案若产生赔偿问题由其承担责任的事实,李某某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甲公司、李某某均认可李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48.25元,结合李某某的工作年限,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416.75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李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某存在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形,根据其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该情形属于严重违纪,故甲公司据此将李某某退回乙公司处,乙公司以此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但根据《xx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案中,李某某系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且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当时的主管领导在2021年即已知晓该情况,但甲公司并未在知晓后六个月内作出过退工的决定,现甲公司于2022年7月对李某某进行退工,从而导致乙公司作出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鉴于甲公司认可对本案产生的赔偿问题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核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124416.75元均无异议,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甲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416.75元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本期案例内容,我们可以知晓,我们hr在处理员工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有风险意识,必须要有灵敏性。这里给大家如下工作建议:
1、如果员工真的违纪了,我们必须第一时间做好书面证据的收集。如果员工第一次犯错误的,我们可以利用口头警告的方式,让员工签字确认公司曾经口头警告过一次。
2、如果员工真的达到严重违纪的次数,建议我们hr要向公司领导汇报,让领导决定是否需要第一时间作出辞退的通知?这里的第一时间,我们给大家一个建议时间,即员工严重违纪的当月月底前。如果员工就是月底违纪的,那么就是次月的15日之前。这个时间段内处理员工,应该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合理、合法的。
3、如果公司领导暂时缓和一下处理的,我们hr必须要及时地提醒公司领导,如果逾期处理,会产生哪些争议或矛盾?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1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他乡沈冬青
@red wan:谢谢